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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内之地正义
文章由法内之地头条首发
2010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外来人口公寓女童坠楼纠纷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女童父母没有照顾好女儿是造成女童坠楼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7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进城务工人员:暑假到了,孩子离开了学校的监管,一个人待在家里,父母又没空照顾,千万不能疏忽大意,放松对子女的看管,以免发生类似的悲剧。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这些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
黄某夫妇从四川老家来厦门做厨师已经快三年了,暂住在厦门市同安区食品轻工业区的外口公寓。2010年 1 月 29 日,正值学生放寒假期间,黄某知道女儿小红比较贪玩,总是往外跑,但忙于生计,没办法在家照顾女儿。
下午 2 点多,黄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去公司上班,临走前,他叮嘱小红要把作业写完再出去玩,女儿很乖巧地应了一声“好”。让黄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句“好”,竟成了女儿跟他的永远诀别。
当天下午 5 点多钟,黄某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女儿坠楼身亡了,这样的打击让黄某一家难以接受。到底女儿是怎么死的。
和小红一起玩耍的小兰在派出所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小兰说:“小红带我到六楼天台上围墙边玩。我看见两块木板架在围墙上,一头在天台地上,一头伸出围墙外,两块木板并排放着。小红叫我帮她搬木板。搬完后,她顺着两块木板爬到围墙上。
”后来小兰觉得口渴,叫小红一起下楼喝水,小红却说自己还要再玩一会儿。小兰还没有走到一楼,就听到“呯”的一声响,小红从楼上的高台摔了下来,当场身亡。
失去女儿的黄某夫妇异常悲痛,他们把事发地外口公寓的管理者同安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女儿坠楼致死造成的损失共计 45 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黄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人应有的监护义务,放任女儿独自在外玩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 70%的责任。
被告同安区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公寓的经营、管理者,在小红实施攀爬及在顶楼高台上玩耍等危险行为过程中未能发现并及时加以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应承担 2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兰虽是未成年人,但对在六层楼高的天台上玩耍具有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认知能力。
因此小兰的帮助攀爬行为以及没有及时有效制止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应对事故发生承担 10%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兰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
侵权责任如何分配本案主审法官林振泰说,侵权责任的承担应结合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原因力大小、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就本案而言,对于小红的死亡,应由三方来承担责任,一是她的父母,即她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保护和照顾义务;二是公寓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应该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三是小兰,跟小红一起玩的小朋友,她的监护人对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黄某夫妇作为小红的监护人,在明知女儿有喜欢外出玩耍的习性,且事故当天也明知女儿外出玩耍,却没有及时寻找,及时将女儿规劝回家,而是两人均外出上班,一直到当天下午下班回家后才知晓事故已经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70%的责任。
被告同安区投资管理公司在没有聘请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其对于外口公寓的公共区域的安全负有管理、巡查、排查等义务,但是从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他们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在小红和小兰到公寓顶楼以及高台上玩耍时,作为管理人没有及时地发现及阻止危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
所以,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他们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兰虽是未成年人,但对于在六层楼高的天台上玩耍具有危险性这一点,应当有充分的认知能力,但小兰仍帮助小红搬动、调整木板,让小红能顺着木板爬到顶楼高台这一危险地点玩耍。
虽然小兰曾有叫小红下来,但在小红没有下来的情况下,小兰没有将相关情形及时告知家以制止小红,而是继续在天台上玩耍直到感觉口渴后才下楼。因此,小兰的帮助攀爬行为以及没有及时有效制止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综合她的这些作为和不作为等因素,法院确认其应对事故发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关注外来工子女安全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郭春镇说,通过这个案子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外来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暑假快到了,如何保证这些孩子们的安全,应该是大家非常关心的。
作为一个移民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为厦门做了重大的贡献,而厦门提供的软、硬件环境也被务工人员认为是最适合他们生活的十大城市之一,厦门给外来务工子女提供的一体化教育,也是非常好的。
但是还可以做得更好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压力比较大,把很多时间用来谋生,这样对孩子的照顾就会不周到,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提供一些附属的、更好的条件,如在假期里,为外来务工子女提供一些游乐设施或者组织一些有益的活动。
这样,一方面多方面培养这些孩子的兴趣爱好,另外也可以减轻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而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来说,尽管会面临非常大的生活压力,但对子女的管理约束照顾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这种法定的义务,是必须要完成的。
同时,相应的包括公共物品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应该提供相对安全的环境,避免造成这种无谓的损伤。生命是无价的,一旦产生这种损害,我们只能面对悲剧性的结果。所以,政府、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孩子的监护人,都有义务为孩子的生存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的空间。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